(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16-317 页。
英国的普通法通过这个案例确认,人的生命不能成为他人幸福、或者生存下去的手段。就象那些智障女孩的子宫,即使永远也没有用,但它是身体的一部分,是作为女人的标志,不能被剥夺。
记者通过采访证实了此事,采访中,涉事医院院长及医生不但表示此种事情早已有之,还坚持认为他们 在做一项公益事业。但对这一万不得已的极端特殊的情况下的杀一个即将死去的人的行为,是不是应当赋予其正当性呢? 120年前的陪审团在发现和证实了他们杀人的事实后,法官据此确认杜德里和史帝芬构成了杀人重罪。在这起案件中,智障的少女之所以被切除子宫,其情况与那位被吃的少年何其相似:一是这样做对社会和他人是有用的,因为来月经之后,弄得乱七八糟到处都是,管理和看护真起来很麻烦。以后的8天时间中他们可能没有什么可吃的了,除了从油布上接下的雨水以外,他们也没有淡水,船在海上漂流,离陆地大约还有 1000英里。二是对她们自己没有什么损害,因为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
帕克是一位文盲、流浪者,他到船上来的目的是坐船到国外旅游。第四天他们抓到了一只海龟,又维持了几天,他们的遇到的问题是这可能是以后二十几天中唯一的食物,在第二十天,海龟也吃完了。由此,司法实践中便形成了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的传统,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清代。
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均体现了在社会治理中刑罚较德礼的辅助地位。维系家庭伦理,实行亲亲相隐。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走进浩瀚的经典,透过历史的棱镜,从中华法理、中华法典、中华案例之中,我们一睹中华法系之风采,更深刻的体悟中华法系之独树一帜。
在纵向维度上,中华法系的影响力跨越时空。最后,中华法理的影响力跨越时空。
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为官者、执法者要清正廉洁、光明正大。正如法律史专家顾元教授所言:在中国古代,一个成熟而合格的司法官不仅详究律的文义,并且兼读例案,以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同时,唐律还就对孕妇制定了专门的行刑政策及对不按规定行刑者的处罚。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律法被视为圣王的治世之道,是以圣王在上,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中华法系绵延不断,不仅表现为其载体上的一脉相承性,也表现为载体背后法治思想、法治理念的一脉相承性。元代刑法志记载,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应当深化对中华法系的历史认知,全面把握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及其三维构造,推动对中华法治文明的阐释、转化和发展。从中华法系之经典案例的分析当中可以看出,历代司法官都非常重视把仁、义、礼、智、信等核心道德作为司法断案的根本标准,用于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弘风阐化,促进社会形成循法成德缘法循理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礼乐天下的良好风尚。
唐律疏议开篇即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在漫长的过往里,中华法系在时间、内容和思想上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
中华法理具有深刻影响。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
从内容上看,中华案例既包括类似于判例的决事比断例等,也有更广泛的民间案例。上述六个方面,展现出中国古典法理的思想精华,彰显了中华法系的理性思辨和实践智慧。自秦朝结束分封制,改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国同制,两千多年来都沿袭统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基本法律制度,这种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两千多年来总体上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和社会发展,制定(编纂)法典就是把这些制度法律化体系化,使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更好地维护国家统一。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可见,律法在整个社会治理中并不是万能的。中国古代优秀的司法官还特别讲求审判时效、避免拖延了事,如南宋时期著名判官真德秀曾言一夫在囚,举实荒业,囹圄之苦,度日如岁,其可淹久乎。就此而论,法律的成文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我国古代司法案例虽然没有英美法系中判例的制度性约束力,也没有形成当代中国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惯例,却在日积月累的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典型案例共识,因其参考价值而被借鉴,自然形成了事实上的先例范例。其一,司法之规范渊源的多元性,司法官们善于使之各得其宜。
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进而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个个经典案例深刻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再次,中华法理参与了璀璨中华文化的形塑。
这些科学概念和经典论语,充分展现出中华法系的人文理念、理性思辨、实践智慧以及精湛的话语体系,令今人无比敬佩,令世人叹为观止。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约而易行法必明、令必行令之不行,政之不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令既行,纪律自至,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立,有犯而必施。
死刑复核的制度安排,可向前追溯到死囚覆奏报决等规定中。其次,法律的成文化一方面在事前明确了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界限,与以礼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规范一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的行为规范,以指引民众的行为并防止对规则的随意违反。我们翻开典籍,回眸中华法治的印记,总有说不出的感动和莫可名状的欣喜。这些既是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精神之魂,也是司法的文明价值和人文精神。
二、中华法系以中华法理为根法理是中华法系的核心范畴,承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和典籍中,呈现于诸多经典法理表达和精湛法理格言上,焕发出中华民族与众不同的文化气质。刑罚积而民怨倍,礼义积而民和亲……或导之以德教,或欧之以法令。
一是中华法系在时间上的延续性。 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进入 张文显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中华法系 依法治国 。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当然,在特定情势下,如遇社会动乱、暴徒肆扰、民不安宁时,法律必然冲锋在前,施以严刑峻法。
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可将天理国法人情一一对应于自然法、成文法、习惯法。第四,以法典彰显精湛法律技艺。在新时代传颂、传承、传扬好中华法系,一方面需要深刻领悟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另一方面也需要深入分析其基本构造与内容。这正是中华法系在今天仍表现出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邓析编订竹刑,是成文法典的雏形。遍历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制文献,不难发现许多内容具有很强的一脉相承性。
又如《唐律疏议》以疏议的形式对唐律规定作极为精细的解释,放在今日仍令人惊叹,可见中华法系下精湛的法律技艺。在实践层面,枫桥经验等实践做法蕴含着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传统智慧。
三是天下无讼、以和为贵。自秦代改法为律至20世纪初清末修律,中华法系持续时间长达两千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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